作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廳
發布時間: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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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荊楚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規范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加強傳承實踐,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經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傳承人。
第四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六條 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德藝雙馨;
(二)已被認定為市(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2年(含)以上;
(三)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
(四)是傳承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人員,在其所在團體、項目所在領域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和較大影響;
(五)履行傳承義務,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六)居住或長期工作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
第七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沒有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一般只申報1人。被認定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因去世、喪失傳承能力或被取消傳承人資格的,可等額申報。
第八條群體傳承性強的省級及以上代表性項目原則上不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
凡在項目領域內有爭議的、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履職不積極傳承成效不突出的傳承人和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從事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按照以下程序:
(一)具備申報基本條件的傳承人向所在地的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戶籍地、居住地、傳承地不一致的,應當向傳承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
(二)項目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遴選,并提出推薦意見;
(三)市(州)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提出推薦名單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四)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人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基本條件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評審會。
申報人是省直單位的,參照以上程序進行遴選推薦,可直接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十條申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書》;
(二)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省直單位的推薦報告;
(三)反映推薦對象技藝特點和授徒傳藝情況的視聽資料;
(四)附屬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薦對象技藝水平、成就的證明材料、持有的相關實物照片和資料復印件等。申報傳統醫藥類傳承人的,應提供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議、公布等程序。
第十二條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召開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專家評審會,分若干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小組成員人數為單數,每組不少于3人。
專家評審小組成員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省文化和旅游廳直屬機關紀委全程參與監督評審工作。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會成員為申請人或與申請人有利益關系的,在評審與其有關的申請人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專家評審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議,提出初評意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評審組對各專家評審小組的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
第十四條省文化和旅游廳對評審會提出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公示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書面反饋意見。
第十五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頒發證書。
第三章??代表性傳承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藝術創作、講學及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傳承人補助經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向同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按照個人意愿選擇、培養傳承人;
(六)維護所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
(七)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的權利。
第十七條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采取收徒、培訓、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新傳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五)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相關義務。
第四章??管 理
第十八條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市(州)、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管理為主,省文化和旅游廳實施宏觀管理。
第十九條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每年年初要根據項目保護規劃與項目保護單位和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分別簽訂傳承工作責任協議。
省文化和旅游廳指導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績效評估。
市(州)、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每年年初將上年度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和績效評估情況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二十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依法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提供必要保障,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年從年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給予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適當補助,市(州)、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的補助。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發放應與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掛鉤。
第二十一條接受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的個人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于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的,省文化和旅游廳可以視其情形,作出核減、停撥補助費或者收回已撥補助費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傳承義務履行好、業績突出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鼓勵市(州)、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給予其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建立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取消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取消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由其所在的市(州)、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單位核實后,報省文化和旅游廳批準并予公布。
第二十五條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市(州)、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